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霰彈貳拾伍顆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上開霰彈25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係12GAUGE之制式霰彈,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93年11月24日刑鑑字第09302225775號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霰彈25顆,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