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己○○
號4樓戊○○丁○○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9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