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納夫男90歲被告蘇崇義男47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9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二點關於「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更正為「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二點關於「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添寶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