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4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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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4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24387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87,350元,及自民國9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