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曾治為相對人 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康文成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1年3月2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保證所負之債務。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2年12月28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無㈧遲延利息(率):無㈨違約金:按每日百元新臺幣二角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康新、康文成,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康文成於102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⑵⑶90,000元⑷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⑴103年6月30日⑵103年7月30日⑶103年8月30日⑷103年6月30日。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計尚欠本金2,27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長春││0000-0000│田│235.62│10000分之714│├─┼───┼────┼───┼───┼──────┼─┼─────┼──────┤│2│臺中│大里區│長春││0000-0000│建│0.26│全部│├─┼───┼────┼───┼───┼──────┼─┼─────┼──────┤│3│臺中│大里區│長春││0000-0000│建│64.15│全部│├─┼───┼────┼───┼───┼──────┼─┼─────┼──────┤│4│臺中│大里區│長春││0000-0000│建│0.1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089│臺中市大里區長│店舖、住宅、人行│第1層:29.44│陽台:16.45│全部││││春段0000-0000│道、梯間、水塔│第2層:42.94│平台:5.60│││││、0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第3層:41.21│露台:1.72│││││000-0000地號│3層│屋頂突出物:│││││├───────┤│15.05││││││臺中市大里區垂││騎樓:14.63││││││統街41號││合計:143.27│││├─┴──┴───────┴────────┴──────┴──────┴────┤│共同擔保地號:長春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長春││段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