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