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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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溫信
徐美玉黃紹文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法官王獻楠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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