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峯菁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吳姿瑩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峯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劉峯菁因受刑人吳姿瑩妨害家庭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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