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上易字第2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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