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9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永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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