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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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 蔡錦榮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薌期王雅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薌期即王雅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即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0號)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00元(按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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