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仕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第一段第六行中關於「九十二年度北勞小字第二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一一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振芳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