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6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毅 即張元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伍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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