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劉明旺 被告 游淑卿
楊志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賴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