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7號原告 李陳月英 原告 李俊民 被告 林玉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