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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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仁傑 、 趙仁淇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25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3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