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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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告 江榮福 兼代收人 李錦政 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320元【計算式:120×7,611=913,3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