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1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