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
潘維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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