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75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複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己○○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