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所為95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有誤載情事,本院依聲請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759號判決宣告刑「刑前強制工作」之記載,應更正為「刑後強制工作」。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本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759號判決宣告刑「刑前強制工作」之係誤載,應更正為「刑後強制工作」。 爰依 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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