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就普通竊盜三罪提起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三次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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