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附表┌─────┬───────────┬───────────┐│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②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7年10月7日下午4時│98年1月22日下午8時許││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77號│毒偵字第300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83號│98年度訴字第333號││事├───┼───────────┼───────────┤│實│判決│98年2月25日│98年4月28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98年3月12日│98年5月25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875號│執字第1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