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梁懷德 被告 高儷娟 即 蔡吉郎 之.
蔡宜珊 即蔡吉郎之. 蔡汶庭 即蔡吉郎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