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6號原告 羅雲禎 被告 呂阿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