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十六號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繼承人乙○○所遺坐落台南縣○○鄉○○○段一五八0之一一地號土地一筆,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亡故退除役官兵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前曾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二四五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限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表示受遺贈,該公告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之聲明,惟有大陸地區人民 李國桃 向本院聲明繼承,經本院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南院鵬民巳聲繼字第八0號民事庭通知准予備查在案。茲查該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台南縣○○鄉○○○段一五八0之一一地號土地一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前段規定,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為此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所遺上開不動產,俾通知大陸地區繼承人前來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二四五號民事裁定影本二件、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南院鵬民巳聲繼字第八0號民事庭通知影本一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一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所遺上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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