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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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於書狀內所請求金額亦前後不一,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柯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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