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5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1│14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1│35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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