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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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淑芬受刑人柳文獻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黃淑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文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黃淑芬於民國94年5月2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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