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克拉克廠27型之改造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貝瑞塔廠84型之改造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TOKAPEBTT廠之改造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各壹支,均沒收。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02
1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告於報繳期間自首報繳持有具有殺傷力之仿克拉克廠27型之改造玩具手槍、仿貝瑞塔廠84型之改造玩具手槍、仿TOKAPEBTT廠之改造玩具手槍各一支及改造子彈2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克拉克廠27型之改造玩具手槍、仿貝瑞塔廠84型之改造玩具手槍、仿TOKAPEBTT廠之改造玩具手槍各1支及改造子彈2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子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克拉克廠27型之改造玩具手槍、仿貝瑞塔廠84型之改造玩具手槍、仿TOKAPEBTT廠之改造玩具手槍各1支均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7月23日刑鑑字第0930155252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改造子彈2顆,雖依上開鑑驗通知書可證具有殺傷力,惟既因送鑑定試射耗損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自應駁回。從而,參照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