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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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八八、七八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拾肆台(含IC板)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 陳永成 、 黃愉驊 之證詞。
㈢扣案電子遊戲機十四台(含IC板)及現場照片十二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