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楊譜諺律師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黃宣撫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