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高英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