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海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則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雖屬合法,仍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8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被告連續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罪四月及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罪三十一罪各二月,經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一日在案。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未附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2號判決駁回。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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