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被上訴人甲○○上列被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被上訴人甲○○上列被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