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宇整合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宇整合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