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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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原告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姿婷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