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374號聲請人 鍾月鶯 應監護宣告 李桂葉 人上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 鐘月鶯 」、「 鐘國祥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月鶯」、「 鍾國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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