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依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聲請人檢附下列資料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1)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4)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5)近
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6)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對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現已列為一般債務,並非有擔保債務,仍應向其申請前置協商)。
2.請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
3.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及普通債權人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4.100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無薪資證明,請提出存摺明細,並將薪資項目標示,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依法應分擔扶養 黃義秀 、 黃亭妤 、 陳政偉 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黃義秀、黃亭妤、陳政偉支出證明資料影本。並提出聲請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到院(含個人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6.受扶養人黃義秀、黃亭妤、陳政偉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8、99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7.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陳瑞吉 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8、99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租屋費、生活費、雜支費證明資料影本,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到院。
9.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如有,並提出相
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11.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2.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重大疾病證明等)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