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潘敘蓉 法定代理人 藍儀軒
潘信雄 訴訟代理人藍儀軒被告 于錦程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羿蓁
張琇惠 追加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王瀚賢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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