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顯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57號、第66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第4391號、第6464號及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09年度毒偵字第6614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毒偵字第4391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上開扣案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90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後,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57號、第66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第4391號、第6464號及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確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白色結晶1包(剩餘量0.077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614號卷第115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量0.104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卷第129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9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量合計3.2256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391號卷第113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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