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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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請人 阮淑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念軒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符合受輔助宣告人吳念軒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輔助宣告
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