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聲請人 卓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潘香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查卷附本票票面金額為21萬元與聲請狀所載20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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