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清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清德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晚間8時許,酒後搭乘告訴人 張國年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欲前往位在臺中科學園區之某廠房。詎被告高清德因不滿張國年疑似繞路行駛,竟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趁張國年駕車途經臺中市○○區○○路與福雅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先行下車,並當場基於妨害他人行權利使之犯意,將張國年自駕駛座之強行拉出車外,致張國年穿著上衣破損(被告高清德涉犯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復當場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張國年身體多處,致使張國年受有腦震盪、頭皮挫傷、左肘擦傷、右肘擦傷、左膝擦傷、右膝擦傷、左小腿擦傷、右手兩處擦傷及左足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高清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清德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國年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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