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92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六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債務人甲○○於98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康鉑晶片卡使用,聲請人立有康鉑晶片卡申請書可證,債務人聲明恪守聲請人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依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證一)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結帳日起,以年息12.66%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暫時停止債務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二、按債務人向聲請人領用之信用卡於98年03月25日啟用,並以每月26日為出帳單日。債務人截至99年7月26日止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帳款、循環利息、有關各筆出帳單日及最低應繳金額,均詳如聲請人之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電腦交易明細表、放款主檔明細查詢單,債務人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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