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債務人 蔡美怡 即 蔡美儀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高銘宏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3年1月起迄今繳納租金予 沈明杰 之證明文件。
2.提出最近一年水電瓦斯費之繳費明細。
3.補正本院107年1月17日裁定附件第1點、第3點所示文件及資料(除建物登記謄本外),其中租賃契約應提出有完整記載承租人姓名、第19條後之內容,以及雙方之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等個人資料等內容。
4.提出債務人107年2月7日民事陳報㈣狀所陳待補正之文件及資料。
5.補正本院107年1月23日庭函說明四所示證據。
6.說明債務人104年6月至105年6月是否有工作?如否,其原因為何?如是,其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及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記載聲請前2年內(104年6月至10
6年5月)實際收支狀況及「總額」,而非僅記載目前收支狀況(如債務人某段期間確實無支出之費用,則應予剔除),並請於更正後重新提出。
8.說明聲請前2年內無工作,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差額部分之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