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550號、87年度執他字第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5年度偵字第26865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在案,惟被告於85年12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為警查獲時,曾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79公克);又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4518號處分不起訴在案,有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25.71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5年度偵字第26865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在案等情,固有上開判決1份及本院卷宗可佐,惟查無該案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淨重0.79公克)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是無從特定該包扣案白色晶體,亦無從認定含安非他命成分。再查,聲請意旨雖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24518號案件有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25.71公克)云云,惟聲請人僅提出不起訴處分書1份為據,然該份處分書上並未記載有何扣案毒品,又無毒品鑑驗通知書可參,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亦屬無理由。
四、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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