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05號原告乙○○
19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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