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及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拾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在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九公克)及殘渣袋十一個,經檢驗結果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小包(淨重零點零九公克)及殘渣袋十一個(殘渣本身與包裝袋已無從分離),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二○○○七六八五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因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全部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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