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均
王沛榆 被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建字第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38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113年1月9日、1月21日)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謝佩芸

更多裁判書